我国跨境产品侵权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般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包括自营商品和作为平台展示的网络卖家所销售的商品两种类型。自营商品由于电商平台能够做到严格审核,对商品的采购、运输、仓储、销售等拥有较高控制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概率相对较低,并且可直接适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因此引发的争议较小。
对于第三方网络卖家所售的商品,虽然入驻时可以对卖家资质进行审核,但由于平台对信息展示及具体交易过程控制程度低,因此,平台接到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明显多于自营商品,引起的问题较多。
如何预防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如何应对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

宁波市首家奥特莱斯购物公司尚未正式开业,即遭遇侵权索赔,引起了宁波商贸企业的关注。如何有效避免供货商、承租商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纠纷,值得我们宁波的大型商场、超市认真思考。
一、 商场、超市承担供货商、承租商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风险的法律依据 商场、超市一般不生产产品,其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是通过销售、许诺销售供货商的侵权产品或因承租摊位的承租商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而引发。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不同,商场、超市须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针对销售商的主要是:第二百一十四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六条的假冒他人专利罪、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的不同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许诺销售、销售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 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3、对存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行为的产品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该销售行为属假冒专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如何处理与供货商、承租商的关系,避免因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法律风险 由于商场、超市等销售商的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属“输入性侵权行为”,而非故意的侵权行为。为保护善意当事人,相关法律对非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免赔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均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知,虽侵权但免赔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非明知,即主观上无恶意。如果销售商明知销售的属侵权产品,但和供应商约定如被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由供应商承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论,该约定只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无法对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索赔。二是能够提供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以便权利人从源头上找到侵权人追究其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场、超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从而做到有效避免供货商、零售商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1、商场、超市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人,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行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防机制,建立商品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状态审查制度,商品标识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实物审查制度,对可能引发纠纷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进行检索。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供货商、承租商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完善进货与销售记录,及时记载供货商提供商品、承租商销售商品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 2、与供货商、承租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进货前要求他们提供下列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应当具备有效授权文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1).商品标注注册商标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者加盖其公章的复印件)、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加盖其公章的复印件)等。 2).商品标注专利标识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加盖其公章的复印件)等。3).商品涉及著作权的,因要求供应商查验商品知识产权权属,并取得有关权属证明或者以书面合同方式取得该供货商的有关承诺。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应文件。若发现供应商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可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3、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及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约定因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商场、超市受到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为避免因承租商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风险,商场、超市应与他们约定,要求其严格遵守商场、超市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配合商场、超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共同维护商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保证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确保商场、超市有权检查他们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承租商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承租商无法提供产品合法来源及有关证据,或对商品涉嫌侵权没有异议时,应与其约定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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