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向个人房屋置换开放

[i=s] 本帖最后由 发呆 于 2012-4-12 10:48 编辑 [/i]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作为市政府今年为民办16件实事之一,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式全面推行,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大力支持中低收入家庭通过房屋置换改善居住条件。 房屋置换是指卖房人为购买新房而将拟售住房通过房屋置换公司予以抵押并获取一定资金,买房人通过房屋置换公司搭建的置换交易平台购买该抵押房屋的房屋交易方式。房屋置换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作为买房人,购买已加入房屋置换公司搭建的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时,向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屋置换已成为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重要途径,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也随之增长。办理房屋置换贷款业务,买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需先偿还拟置换房屋已办理的抵押贷款,卖房人解除原抵押权登记并与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再将该房屋所有权抵押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项贷款业务涉及部门多、流程复杂,贷款风险相应增加。为了在满足职工群众房屋置换贷款需求的同时,确保贷款安全,去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房屋置换市场、职工需求作了深入调研,积极协调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银行、房屋置换公司等,对开展置换贷款涉及的撤押、重新抵押、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资金划拨等环节进行深入分析,科学周密设计贷款流程,制定了房屋置换贷款管理办法。 借款人申请房屋置换贷款,除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已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应发生在贷款申请日前一年以内;具有房屋置换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房屋置换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加抵押房屋房龄不能超过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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