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开发房地产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具体标准是多少,是向地税局还是国税局缴纳?

向地税局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此外还有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及附加等。

  1、营业税:
  如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则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相应税费。其中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建筑业税率为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3%,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
  2、企业所得税: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15号)。
  3、房产税:
  对企业自有自用房产,房产税每年按照房屋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若生产经营用房屋为有偿承租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由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的房屋,按照租金收入乘以12%计征房产税。
  4、土地使用税:
  目前,我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其办公房屋占地按照商业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具体的税额标准为:工业用地市内1.5元/平方米;县(市)区1.2元/平方米;建制镇1元/平方米。商业用地市内一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二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三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四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六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七、八、九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县(市)区1.5元/平方米;建制镇1.2元/平方米。
  5、土地增值税:
  根据大地税发[2003]5号及大地税发[2004]9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按转让收入乘以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规定如下: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纳税人的转让项目分类型确定:
  1、一般住宅,预征率为5‰;
  2、除“一般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预征率为1%。
  “一般住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列明建设工程项目名称为“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均不属一般住宅;
  2、市内四区单套房地产的实际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在8000元以下,其他县(市)区的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6、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件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大财法[2007]9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即税率为万分之五。
  7、契税:买契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为合同成交价格。
  8、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注:目前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于2006年下半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四等5元;五等4元;六等3元;七等2.5元;八等2元;九等1.5元。(注:按照国务院与辽宁省政府文件规定,我市2007年还将对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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