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多少?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第六条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①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第七条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

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

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

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平定之。

第八条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

第九条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财政、税务、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

第十条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

前项评价结果或延长有效期限,均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公告之。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工竣后十日内申报之。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定,办理申报。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

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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