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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8]40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设委员会、工商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精神,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2]64号)精神,为做好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北京市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市人事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基础》两个科目。
  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七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报名,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均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考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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