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税是多少?卖主和买主各付多少?

买家的税::1、柒税:总房价的1.5% 2、交易手续费:3元*建筑面积 3、印花税:总房价的千分之0.5
4、国土勘测费:90.8元/户 5、转移登记费:80元/户
卖家的税::1、营业税:总房价5.5% (满了5年后的房子就没有这笔税了) 2、个人所得税:总房价1% (满了5年后的房子如果是唯一一套住房就没有这笔税了) 3、交易手续费:3元*建筑面积 4、印花税:总房价的千分之0.5
希望可以帮到你哈

二手房买卖税费以及房地产交易所各项费用明细

办理房产证过户的费用主要就是税费,
这个税的征收是地方法规。
每个地方税率不一样。。
我拿深圳的给你做个参考:
说明:营业税(这个有的地方收、有的地方不收、有的地方房产买入满两年则不收、有的地方房产买入满五年则不收)
1.营业税 = 合同价 – 原价 X 5% (卖方)
2.城市建设维护税 = 营业税税费 X 1% (卖方)
3.教育附加税 = 营业税税费 X 3% (卖方)
4.印花税 = 合同价 X 0.05% (买卖双方)
5.每本房产证 贴花 5元 (买方)
6.个人所得税 = 所得的部分 X 20% (卖方:原价过户就不用交这个税了)
7.契税 = 合同价 X 1.5% (买方)
8.登记费 = 50元/证 (买方)
9.交易服务费 = 6元 X 房屋面积 (买卖又方各一半)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四条 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第五条 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及国家政策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第八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的房产交易价格,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或其所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也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第三章 价格评估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产交易,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可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格评估,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价格。第十条 房产价格评估业务,由经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机构办理。
  房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规定的估价办法、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 房产价格评估,应以政府制定、公布的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成新折扣,考虑房屋所处环境、楼层、朝向等因素,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十二条 房屋评估重置折扣价格计算公式:
  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成新折扣×(1±环境差价率±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
  计价单位为建筑面积平方米。第十三条 房屋重置价格以当地政府届时公布的价格为准。
  房屋成新折扣以不同建筑结构房屋的耐用年限为基础,考虑因维修和保养不同而实际新旧程度不同的情况评定。第十四条 环境差价根据整幢房屋的日照、通风以及周围的绿化、污染等因素综合评定。
  整幢房屋交易的楼层、朝向差价免计;整幢房屋各部位的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房屋各部位楼层、朝向差价的代数和分别趋近于零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评定。第十五条 按房屋重置折扣价方法所评估出的价格,可参照当地可比市场价格补充修正。
  由于评估条件的限制或其它原因不宜采用重置折扣价方法评估的,也可选择其它评估方法评估房产价格。第十六条 房产价格评估中涉及地价评估的,执行地价评估的技术标准和程序。第十七条 房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仲裁。第十八条 房产价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 监督与监测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进入房产交易市场交易的房屋,应在交易场所挂牌出示其座落位置、建筑结构、规模、面积、计价单位和销售(出租)价格。
  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在服务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项目名称、规格、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原创文章,作者:晴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dlgrdx.com/jinrong/294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