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放宽房贷政策 首套房认定标准“认贷不认房”

在5月5日,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涉及棚户区改造、住房公积金惠民、普通商品住房认定、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变更、房贷门槛降低、住房供地规模管控、老年及人才住房保障、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简化相关审批流程等方面,旨在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据悉,《意见》中明确放宽了房贷政策。其中,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除了都执行“认贷不认房”,即房贷已还清,再次申请房贷,视为“首套”外,对首付和贷款利率进一步明确。

《意见》调整了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根据本地区具体房价水平,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

《意见》还明确,从现在起至2015年底,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参展企业销售的商品住房并在此期间进行房屋合同备案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政府给予购房奖励。购买90平米以下的(含90平米),每平米奖励30元;购买90-144平米(含144平米),每平米奖励50元;购买144平米以上的,每平米奖励15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以上回答发布于,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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