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的特色

民族文化是一个比较宽泛和相对性的概念,在不同的系统中有不同的概括形式。一般地,就普遍意义来说,相对于主流文化、强势文化或者精英文化而言,是指具有历史传统的、地域性的、非主流的文化。在我国,民族文化通常有二种表达意思:其一是具有历史传统的、民族民间的、非主流的文化。这是普遍意义上的民族文化,其中主流与非主流也是相对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其二是指我国境内55个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本文在没有特别指出的情况下,民族文化均指后一种意思。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文化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因此,新形势下民族文化新的内涵、新的特征,就成了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 民族文化的内涵 1、 文化的界定 “文”的本义是“错画”,也就是花纹。一般地说,古汉语中其意义引申有三:一是因花纹总是画在载体上的,“文”则引申为后天形成的品德、修养,与表示先天素质的“质”相对。如《论语•雍也》曾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二是政治领域里,“文”引申为“文治教化”,文治也就是礼治,即利用礼乐教化提高人们的修养而使国家安定,与诉诸军事征服他国的“武功”相对。三是古代对“文”的认识反映在对天文和人文的区分上。如《易•贲卦》说:“圣人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化”的本义是改易。这种改易亦有三层意思:其一,许慎《说文解字》的第一个字是“一”,解释说:“唯初太极,道立于一,造分天地,化成万物。”其中“造分”和“化成”就是造化,指宇宙之发生。其二,《易•系词》说:“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是指宇宙发生之后的自然演化。其三,《荀子•不苟》说:“诚心守仁则形,形则神,神则能化矣”,注释说:“化谓迁善也”,又说:“驯至天善谓之化”,这些都是指人文的教化,这一意义在古籍中情况最多。 在中国典籍中,“文化”很早就已合成,《说苑•指武》说:“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把“文”和“化”意义的内涵合成后,其意义为人的后天修养与精神、物质的创造。修养属改造主观世界的范畴,创造属改造客观世界的范畴。这是“文化”概念的传统解释。 关于“文化”的概念,据有人统计,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出于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角度,约有一百多种。目前,学术界公认的意见认为,被称为人类学之父的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是第一个在文化定义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泰勒对文化所下的定义是经典性的,他在《原始文化》“关于文化的科学”一章中说:“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显然,这个定义将文化解释为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创造物的总称,包括物质技术、社会规范和观念精神。从人类社会学和民族学的角度出发,笔者比较赞同王宁主编的《中国文化概论》一书关于“文化”的定义。该书以人类与非人类为分野来作为文化定义的立论依据,认为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物质与精神存在的总和,是以人和人的精神活动为中心的概念,注重不同民族经历史传承累积凝聚的、共有的、成体系的人文精神。 2、 文化和民族的相互关系 民族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人类在原始社会末期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的日益增多,掠夺财富和奴隶的战争不断扩大。为了加强实力,亲属部落或邻近部落结成地域联盟,对立的阶级与国家逐步形成。在这一长期过程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逐步发展成以地缘关系结合的人们共同体,民族就产生了。同样地,文化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在适应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中,思想意识外化为物质、精神和行为方式的结果。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发展。其中人类社会和民族是决定性因素,一切事物只有加上人类的自觉意识,才能涂上文化的色彩;文化则为人类社会和民族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从文化的外在表现和内在本质来看,其外在表现即人类社会和民族实践活动中创造的全部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一个民族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就是物质生产活动和精神生产活动,这是民族为了生存和发展所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活动方式。正是这一基本活动,创造了民族自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文化的内在本质,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文化就是人化”。世界上的凡经过人加工改造,经过人化的非自然物,都涵括在文化领域之内。客观世界只有渗入了人的意识,才能称之为文化,离开了人,就无所谓文化。因此,是人、人类社会和民族创造和发展了文化。 从民族的两个属性来看,其自然属性即民族的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其中,共同语言和共同心理素质与文化有直接的关系,是文化的重要内容,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生活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文化发展的决定性物质条件。民族的社会属性即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处的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生产方式中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人类社会和民族发展的文明成果,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居第一位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具等更是典型意义上的文化。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原理中可推导出民族与文化的相互关系:人类社会和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创造了文明,形成了自已的文化;与此同时,文化在人类社会和民族的发展中又发挥着重要作用,当文化与人类社会和民族的发展相适应时,文化就推动其发展,反之,则阻碍其发展;这时,人类社会和民族又会创造新的文明、新的文化。 3、 民族文化的定义 与文化的定义多种多样一样,民族文化的定义也有许多不同的表述形式。但是,从总的方面来看,不外乎广义和狭义两类。 (1)广义的民族文化定义 广义的民族文化定义即普遍意义上的民族文化定义,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一切文明成果的总和。这一成果包括物质方面的、精神方面的和介于两者之间的制度方面的成果。其中,物质方面的成果实质上就是民族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创造的全部物质产品,以及创造这些物品的手段、工艺、方法等,包括人的衣、食、住、行、用所属的多种物品,以及制造这些物品的物品。如食物、服装、日用器物、交通工具、建筑物、道路、桥梁、通讯设备、劳动工具等等。精神方面的成果是观念性的东西,通常以心理、观念、理论的形态存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心态、心理、观念、思想等。如伦理道德、价值标准、宗教信仰等。二是已经理论化对象化的思想理论体系,即客观化了的思想。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制度方面的成果是精神成果的外显,是人们反映和确定一定的社会关系并对这些关系进行整合和调控而建立的一整套规范体系,包括政权体系、法律法规等。如历史上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寨老头人制、合款制、各种规约等。又如党和国家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少数民族的实际,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狭义的民族文化定义 狭义的民族文化专指民族的精神创造,它着重人的心态部分。其实,人类文化很难将物质创造和精神创造截然分开。所有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创造物,都凝聚着创造者的观念、智慧、意志,这些都属于精神的因素。之所以提出狭义民族文化概念,就是要排除纯粹的物化自然世界,集中研究人类自身的心理状态。因此,狭义的民族文化也可以说是民族人文文化,是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经传承积累而自然凝聚的共有的人文精神及其物质体现的总和, 包括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思想道德、价值观念、宗教信仰、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民间工艺等等。 (3)民族事务工作意义上的民族文化 在我国,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发展,党和国家不仅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法律法规,还专门成立了管理民族事务的工作部门。为了管理好民族事务特别是民族文化事务,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民族事务工作意义上对民族文化的内涵和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管理民族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省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其中都设置了专门管理民族文化事务的文化宣传司(处),其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就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和新闻宣传事业的发展。由此可知,民族事务工作意义上的民族文化是指少数民族的历史、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和地理环境的特点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主要表现形式是流行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歌舞戏剧、文学艺术、民族医药、传统体育等。 4、 民族文化与其他相关文化的关系 在日常生活和学术研究中,“文化”一词使用相当频繁,其中有许多是与民族文化相关的,或者内涵相近,或者内容交叉,或者关系密切。在此,就几个主要的与民族文化相关的概念及其与民族文化的关系进行探讨。 (1)国别文化:国别文化是以国家为划分文化的社会依据,以国家特有的历史与国情为基础,有着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文化。我国的国别文化就是中国文化,也称中华文化。由于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所以,中华文化具有多维性的特点,是由境内56个各自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构成的共同体文化,即多元一体的文化。这种多元一体的文化有二个重要的内涵,这其中也体现了中华文化与民族文化的关系:其一,多元的各民族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互相交流,互相吸纳,互相浸透,互相促进,多角度地交融,全方位地契合,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格局;其二,汉民族文化作为主流文化在中华文化的历史发展中,起到了引导、团结和凝聚各民族文化的主导作用。 (2)传统文化:传统文化在我国是指以中华文化为源头的、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它强调的是文化的本源和沿着这个本源传承下来的全部文化遗产,是迄今为止中华民族经过筛选、淘汰,不断丰富又不断发展的人文精神的总和。民族文化是一个不以时代划分的、动态的和发展的历史范畴。民族文化与传统文化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每个民族都因区域和发展程度的差异而形成了自已的传统文化;第二,任何一种民族传统文化,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要受到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引进和吸纳其他民族文化的成分,这些被引进和吸纳的外来文化一旦与自身的文化相结合,它便也就成为这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第三,民族文化的丰富和发展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的,如果离开了传统文化,民族文化的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族文化就不成其为民族文化,就会失去民族特色,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3)主流文化(强势文化):在同一文化系统中,处于主导地位、决定共同体文化发展方向、起着团结和凝聚其他文化作用的文化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主流文化或者说是强势文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认为,在事物由多种矛盾所构成的矛盾体系里,各种矛盾力量发展是不平衡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复杂矛盾体系中的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其他处于从属地位的非主要矛盾,与主要矛盾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在中华文化这个多元一体的共同体文化中,汉族文化毫无疑义地处于主导地位,是主流文化,其他55个少数民族文化处于从属地位,是非主流文化。汉族文化和民族文化就是主流与非主流关系,就是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的关系,这种关系是辩证的。第一,由于历史发展条件和文化本身的结构、功能等方面的特点,不同民族的文化在发展中,在这一或那一历史时期,相对而言,有比较昌盛、发达、普及的;也有昌盛、发达、普及的程度稍差一些的。但是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不会因此而失去其鲜明的民族特色。由于每一种民族文化都是独特的,所以作为一种价值而言,它们均处于平等的地位,对于这一或那一民族本身说来,都是同样重要的,对于中华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不可缺少的。第二,在中国历史上,汉族社会的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与这种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始终处于领先地位,这就决定了其文化的发展也处于领先,在中华文化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影响、团结和凝聚着各民族的文化。第三,多元的各民族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与汉族文化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相互浸透、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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