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的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因此,企业应当按月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特殊企业为2.5%)计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外商投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照工资总额的1.5%(特殊企业为2.5%)计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由此可见,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扣除项目中,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减小,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少。这是国家在税收方面保障企业员工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措施。

职工教育经: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各种奖金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后数额的1.5%提取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注意: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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