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弘扬西柏坡精神,传承红色历史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是指以西柏坡纪念馆文物保护区为核心的西柏坡镇行政区域。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分为核心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区是指西柏坡纪念馆管辖的文物保护区。一般控制区是指除核心区以外的西柏坡镇行政区域。第三条 在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从事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研学实践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平山县人民政府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建立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综合事务协调机制,为维护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核心区正常秩序提供服务保障。  西柏坡纪念馆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核心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保护、管理,以及开展爱国主义、廉政、国家安全和革命传统等宣传教育工作。  西柏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市场秩序等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第六条 石家庄市、平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七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平山县人民政府、西柏坡纪念馆依法制定西柏坡红色旅游区规划。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规划应当服从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重新报送审批。第八条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一般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色调、规模、组合、高度、体量,以及环境小品、标志标牌等设施,应当与核心区红色历史文化景观、建筑风貌相协调。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与上述要求不协调的现存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进行整改。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各种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制定调整、整治、退出、搬迁、拆除等计划措施,并依法逐步实施。第九条 依法控制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居(村)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修缮的,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内,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和容积率。第十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加强对西柏坡红色旅游资源的调查登记,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健全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体系。  平山县人民政府、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加大智慧化景区建设,提升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十一条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和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科学规划建立消防站点。  平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加强对一般控制区和核心区日常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定文物保护及人员密集区域安全应急预案。第十三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内的常住人口状况和承载能力,合理确定红色旅游区居住人口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居住条件改善等措施,引导红色旅游区内居民逐步迁入规划确定的居住区。第十四条 平山县人民政府和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分别对一般控制区和核心区建立保护应急机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分别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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