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先行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 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本市发展的核心战略,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人才优先、开放协同的原则,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完善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实施、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中央驻珠金融监管等各级驻珠机构、市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的实施、促进、保障等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将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人才保障、港澳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作为财政支出重点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力度只增不减。

  引导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结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平台和载体建设,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

  市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科技资金统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性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的内容。第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规划体系,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推进产城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区域合作,加快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

  加强与港澳科技创新政策的衔接,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开放共享,加快完善跨境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科技人才跨境流动、科研资金跨境使用、创新成果跨境转化。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学术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在创新链相关环节的作用,积极实施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探索科学真理、维护科学尊严、遵循科技伦理,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建立基础科学财政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支持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会、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设立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科技项目。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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