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车上外地车牌可以不?能上牌照吗?

上海买车可以上外地车牌,以在上海买车回四川绵阳上牌为例,在绵阳上牌的流程及所需资料如下:

车管所办理流程

1、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2、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3、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4、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5、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二、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见附件第二条)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见附件第四条);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当提供《四川省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

9、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还应当提供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2、属于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参考资料来源: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绵阳-机动车注册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登记规定

上海买车可以上外地车牌,以在上海买车回成都上牌为例,在成都上牌的流程及所需资料如下:

一、车管所办理流程  

1、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录入信息;  

2、查验车辆;  

3、缴费;  

4、领取牌证。

二、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  

3、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7、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当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  

8、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还应当提供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1、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2、若提交资料中出具第4、5、6项的部门已与公安部门联网,可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成都-机动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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