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广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第四条 自治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区科技创新资源,强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带头作用,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良好创新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大数据发展、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推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加大产业贡献类项目的比例,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

  鼓励自治区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和奖项,并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 科技创新投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自治区引导全社会提高科技创新投入的总体水平,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区、市)三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三、百分之二、百分之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支出预算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预算草案关于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安排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纠正。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扶持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应当支持重点产业开展任务导向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领域,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支持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科技攻关。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加大创新需求侧投入,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统筹管理,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重点支持对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科技攻关项目,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除应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法律规定的事项以外,还应当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培育;

  (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五)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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