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上岗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时间

这个好像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职防法里面只是说必须进行培训。
由于职业健康已纳入安全管理,参照《安全生产法》对于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因此,只要在员工岗前和年度安全教育中,涵盖必要的职业健康知识,应该就没有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中,对于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有一个32-48学时的规定,但这个是取证培训。

其实我觉得学时不是最重要的 ,最要紧的是职工掌握并在工作中应用。至于资料如何做,自己把握

加强护理职业安全的教肓有哪些内容

 

培训内容与方法

内容包括护理职业安全防护意识培养、职业暴露危害性教育、护理职业标准预防知识及防护技能等。培训方法采取理论授课、技能操作演示、现场教育等形式,并通过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调查职业暴露发生率,评价确定职业防护培训效果。

3.2 护理职业安全防护意识的培养

在新护士岗前培训中,加强职业防护教育,树立护理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意识,在不断提高护士业务素质的同时促进护士群体的健康,培养和影响护士对安全护理的信念和态度,以促使安全护理行为的养成。

3.3 护理职业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

大部分新护士对护理职业防护知识了解甚少,针对这种情况,本院对新来院护理人员的岗前培训中重点加强职业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并且有目的针对几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专门的防护知识培训[2]。

(1)物理损伤所致的职业危害:针刺伤、刀、玻璃切割伤除对皮肤组织损伤外,还可通过破损的皮肤或粘膜感染多种传染性疾病,如乙型肝炎、艾滋病等。

(2)生物损伤所致的职业危害:标准预防的三个基本概念中明确指出: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视为有传染性。因此,护理人员直接接触病人体液和血液等污染物,均可通过皮肤或粘膜引起传染性疾病,如HBV、HCV、HIV等。

(3)心理性损伤:由于生活、工作环境改变带来的不适应,年轻护士常被病人歧视,并且遭受人格侮辱等,均可导致心理性损伤。

(4)护理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及防护技能培训 在强化护理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意识和知识的基础上,重点进行防护措施和技能方面的培训。对针刺、切割等利器损伤,首先是培养护士良好的心理素质,沉着冷静的工作态度。正确使用或处理各种利器物,如针类的使用和去除中可借助其他器械设备(如持针器、血管钳),避免双手直接接触针头,并有准备、有计划地保护针套或去除针头,不得手持针头或利器随意走动或徒手传递,不单手回套针帽。在开启安瓿瓶及铝制瓶盖时,可用纱布保护或尽量应用新型开瓶工具,如安徽省铜陵市人民医院护士研制的国家专利产品药瓶开启器,即轻便又安全。在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物时,首先应规范操作,采取标准预防措施,实施双向防护,应戴手套,接触前后要洗手或使用快速手消毒液洗手。佩带面罩、护目镜、口罩,防止病人的体液、血液、分泌物等传染性物质污染皮肤、粘膜,必要时穿隔离衣。当发生意外暴露时,应及时正确处理,降低感染风险。如皮肤意外接触到病人的血液、体液等,应立即用肥皂和流水搓洗冲净;如病人的血液、体液溅入眼睛、口腔,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皮肤被污染的锐器刺伤或割伤后,应立即用肥皂和流水冲洗伤口,同时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出伤口的血液,然后用碘伏消毒伤口,用无菌敷贴包扎,伤后<48h报告上级并填写报表,<72h作HIV、HBV等基础水平检查,伤后立即采集血样作病毒血清检查,若确定被感染病人血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尽早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3]。 在预防心理性损伤方面,主要是培养年轻护士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遇到事情沉着冷静,对待病人主动热情、理解包容,同时学会宽慰自己,这样能有效地减轻自身的心理压力,减少心理损伤。

(5)护理职业安全防护培训效果评价 经过理论讲课、操作演练,现场教育和临床实践,并经过考核、考试,成绩合格率为100%,职业暴露发生率明显下降(总暴露率从往年的47.25%下降至18.91%),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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