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的相关法律法规

原承租人死亡,与其共同居住三年老伴(后找老伴)想要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此处公有住房户籍仅有原承租人及老伴俩人)
根据《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5〕32号)第二十条
以及《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房局发[2000]41号 2000年3月29日)等法律条款规定说明,在原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直系亲属就能直接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
但是现在大连房产部门必须需要原承租人其他子女同意方可变更。
我想问下现在原承租人其他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如何办理承租人变更?
还有如果此处住房未变更承租人,动迁补助应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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