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新准则中有那些科目变更了?

科目设置就不说了,上面都有说,那我就说说企业所得税吧

从今年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变为如下:

(可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计算企业所得税:(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条件,如有一个不符合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25%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总、分机构如不在同一个县、市要分别在当地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除特别规定行业外不用当地季度跟以前一样汇总清缴。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具体政策如下:

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纳税人从第一季度起应按新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现将有关申报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第一季度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启用新的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应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在预缴申报时不须进行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

三、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预售收入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即按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填写在第4行“利润总额”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资企业,在总局未有规定前,利润率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实行据实预缴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该企业不得按照此规定执行。

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进行认定,并按照适用税率汇算清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果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进行认定,并按照适用税率汇算清缴)。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七、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员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用工单位从业人数中应包含劳务派遣单位长期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企业实际经营涉及多个行业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执行。

八、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总分支机构预缴申报

(一)总机构在我市跨大连区域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属汇总纳税企业。对于汇总纳税企业,一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应在4月7日前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要求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一季度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部门,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下发到各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季度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第1行至第9行,第18行至第20行。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的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填报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的合计数。

税款分摊方法计算公式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表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按以上规定修改,申报系统三个因素权重自动计算。

(二)驻连分支机构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要求,在4月10日前将总机构填发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进行预缴申报,申报时填写主表20—22行,

(三)居民企业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的),其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向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一季度不申报纳税。

(四)总、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的除外)在季度预缴申报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相关信息维护。在相关信息得到维护后,方能准确进行预缴申报。信息维护程序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十、执行国发[2007]39号文件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季度预缴要求

新税法施行前已被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2008年季度预缴时,企业可计算出享受定期减免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项下;

新税法施行前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但符合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的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如果2008年季度出现盈利,企业应填写纸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企业可计算出享受定期减免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项下。

上述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履行相应的减免税审批手续;若不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条件的,应按本年度的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问题

鉴于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尚缺乏可操作性,凡涉及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项目,除依据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可在季度填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统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审批处理。

十二、关于母子公司纳税问题

对2007年度按总局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母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规定前,从2008年一季度纳税申报起,按税法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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