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宁波一位老师因小孩生病追打护士,被学校行政记过?

事情经过是这样:1月3日,因4岁的孩子患上呼吸道感染和消化不良,一名中年男子带其去医院就诊输液,儿科医生按照诊疗常规积极施治。中午12点02分,输液室护士依照医嘱为孩子进行静脉输液。因首次静脉穿刺未成功,便把患儿带至另一名高年资护士处进行再次输注。但此时这名高年资护士正在为另外一名患儿实施静脉穿刺,遂引发这名4岁患儿家长的不满,并大打出手。先后有3名护士遭到砸打。最后,警方赶到现场冲突才得以平息。

1月6日,宁波市鄞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通报称:已对当事教师做出行政记过处分意见。

本案的处理:1、学校的处罚

从所处的环境来说,在医院就诊时与教师身份没有关系,打人的行为也学校无关。但是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工作,是一项高尚的工作,是学生的学习榜样,该教师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影响教师形象,同时也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学校依照内部规章进行处罚没有问题。

2、国家机关的处罚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该教师行为已经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依法可以予以处罚。同时随意殴打他人,就案件披露情况,情节虽不严重犯罪,但也违反治安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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