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重大科技成果诞生地和创新策源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及其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导向;坚持大数据智能化主方向,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投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监督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科技创新。第六条 本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实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项,重点奖励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社会氛围。

  本市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体市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完善科研诚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信用监管与服务。

  从事科研活动以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指导、监督有关科学技术人员、工作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科研诚信状况应当作为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落实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审查、监督、预警等机制。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伦理审查。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布局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强化科研基础条件支撑,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科学、前沿交叉科学和应用基础研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学术贡献和创新价值为核心的基础研究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同行评价、长周期评价、岗位绩效评价等基础研究评价方式。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交叉学科建设,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开展基础前沿研究。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安全高效;支持电子、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谋划布局量子通信、空天科技、卫星互联网等前沿技术研究,培育具有创新引领作用的未来产业。

  本市支持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范围、条件、程序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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